作品著作權是什么意思,什么樣的作品才能被著作權法保護?如今是個知識紛爭的時代,各種產業(yè)類型的文化層出不窮,像我們常見的“文字作品”、“美術作品”、“音樂作品”等。這些都屬于個人或集體所創(chuàng)作的勞動成果,但往往有時候一經公開就很容易得到模范、抄襲、甚至超越。
這種怎么辦呢!作品一旦產生就需要立即申請“作品著作權”,獲得《作品登記證書》,以此來保護自己的成果,以防侵權。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于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那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從學理上來說,作品是一種以語言文字、符號等形式所反映出的智力創(chuàng)造成果,是不同形式的對于思想觀念的表達。
從法律規(guī)定來看,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創(chuàng)造;
2.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
3.必須能夠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
其中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權的最主要條件。
那么何謂“獨創(chuàng)性”呢?
所謂獨創(chuàng)性,即是指作品系獨立構思而成,不是或基本不是與他人已經發(fā)表的作品相同,也就是說作品不是抄襲、剽竊或篡改他人的作品所得。簡單來說,只要作品是作者自己獨立構思創(chuàng)作產生,不是單純模仿或者抄襲別人的作品,即使與他人的作品有某些雷同之處,也不影響其所享有的著作權。
作品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等等。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自創(chuàng)作完成之日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不論是否發(fā)表,也不論是否取得著作權登記證書。
作品的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內容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這是因為作品只有為法律所認可時,其才能為法律所保護,這已是某一作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前提條件,并非是《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構成要件。
獨創(chuàng)性也可以叫做原創(chuàng)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創(chuàng)作的,是作者獨立思考和勞動的產物,即在選擇和安排文字、情節(jié)、音符、顏色、畫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獨立而成的作品。
不具備獨創(chuàng)性,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同時,著作權法只要求作品是“獨創(chuàng)”的,而是否“首創(chuàng)”的則在所不問。
合法性不僅要求作品內容本身沒有反動、淫穢等內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權而“創(chuàng)作”的,不僅不能享有著作權,而且應當承擔侵犯著作權的責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內容侵犯他人著作權,而整個作 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可以就這些沒有侵權且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內容享有著作權。
注意!
《著作權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如果著作權人以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方式行使著作權或者作品的內容違反憲法和法律,國家有權禁止該作品的出版和傳播,比如淫穢錄制品的印刷、錄制、傳播行為本身即違反憲法、行政法律法規(guī)、損害公共利益,甚至構成犯罪,當然不能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此外,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時事新聞、歷法、通用表格和公式也因或欠缺獨創(chuàng)性或已進入公共領域不能享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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